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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网络技术应用所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1-11-22 13:11:5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2次 评论:0

摘要: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在使版权、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利载体,突破传统存在、发表、传播、使用等知识产权权利体现形式,以电子化和数据交换等形式通过网络技术平台而进一步得以体现出来,从而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之外,也给传统法律规则的适用带来新的冲击与挑战,特别是还形成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争议形态—域名争端。

 

关键词:网络技术 版权 商标 专利 域名

 

    知识产权和诽谤之争是网络争议案件的主要方面,各国法院所受理的网络争议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网络商标争议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网络技术手段的革新和世界范围内对网络技术手段应用程度的不断深人,书籍报刊、电影电视、音乐美术、软件程序等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日益以电子数据的方式通过互联网等网络技术手段,在世界范围有偿或无偿地得以传播。被用以拓展市场业务范围,发布产品或服务信息广告、表明产品性能和经营者商誉的商标,在网络技术背景下更获得前所未有的影响力。与此相应,为便于网络使用者登录互联网而发展起来的域名体系,在商标制度之外,亦体现出某种类似于商标的便于人们识记的性能或特殊利益。而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使用特定字眼或名称所注册域名的存在,有可能引起其他网络使用者的误解或误导消费者,同时也可能导致某实体或相关商标持有人,因他人抢先注册的原因,而无法以其自身名称或其所持有商标为核心字眼注册域名,并使其不合理地蒙受损失。
    一、版权和邻接权
    版权和相关权利涵盖人类创造性财富的广泛领域,依该领域最富影响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各种形式的创造性写作、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音乐影像作品、绘画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所有文字和艺术作品,都受版权保护规则的调整;邻接权则包括任何将原始文字、艺术作品推向公众从而进一步创造的价值,这包括表演权、录音录像制作权和广播组织权等。电子数据技术可将所有此类素材数字化,并通过互动性的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发表、传播、复制和储存。在当今信息技术条件下,互联网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复制平台,人们在不损毫原作质量的情况下,可以在数量上不受限制地复制版权和邻接权作品,并可瞬间在世界范围内得以传播。
    版权和邻接权作品被加以数字化并通过网络广泛传播的事实,在国际国内层面给各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带来新的冲击与挑战。首先是对因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出现的,新型知识产权作品形态及利用方式该如何加以定性,某种特殊的数字化作品利用方式是否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无论在理论上抑或是在实践中都可能还是个未知数。从现行国际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加以考察,版权人或邻接权持有人享有某种授权他人使用的控制权或获取某种报酬的权利,这其中自然关涉复制、制作和以一定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而当电子技术手段使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得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和被加以复制时,所谓的复制或公之于众等此种基本行为,该如何加以定性则难免令人质疑,是否每一次对相关作品的复制、浏览、传输等利用行为均属版权保护法律调整之列?依《伯尔尼公约》之规定,任何方式或形式的复制均属公约调整之列。由此,对数字化的版权作品的利用均属公约保护之列,然而电脑内存对相关作品的短暂缓存,能否成其为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下的复制,在国际国内法律层面仍不无疑问。
    此外,近年来在网络版权和邻接权领域所产生的一些系列重要问题,亦引起了网络使用者、国际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充分关注。诸如电子背景下版权保护的范围、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电子背景下表演者的权利、数字电影电视与电台制作发行人的权利、在线版权信息链接重置与下载、数据库及数据信息来源者的权利保护、一定系统范围内成员共享音乐与影视作品、电子背景下的授权使用与电子版权管理等,凡此种种因为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所引起的版权及邻接权保护问题,在给电子商务注人新的生命力的同时,也给理论研究及国际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部门带来迫在眉睫的冲击与挑战。
    二、商标与其他标志
    商标在商务活动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商标是消费者赖以选择商品,以及将产品制造者与流通市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商标持有人排他性地使用商标的权利,一方面可以维护产品制造者与产品销售者的商誉,另一方面也可有效防止消费者为他们所不期望的其他厂商所误导。特别是随着网络经济如潮般的发展,网络公司为确立其认知程度和良好信誉并确保其竞争力,热衷于维护其自身信誉和标记。在涉网交易中,消费者大多情况下都没有机会在获取商品或服务之前,面对面地与销售者进行交流并查验商品或服务,其决定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原因往往并不来源于在线交易经验,相反更多地取决于对相关标记或品牌的认可。

    有关网络商标的保护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存在某种一般共识,即对网络商标权益的法律保护范围,既不比现实世界中商标权的保护程度高,也不比现实世界中商标权的保护程度低。尽管网络商标权益之争自然地具有跨国界的属性,但是国际国内商标保护法律规则,依其一般属性都是在地域性基础上被予以适用的。在电子技术背景下,各国至少在目前阶段仍将固守属地主权观念,而不会顺应互联网等电子技术的发展而确立超国界的商标权保护规则。问题是相同或类似商标标识在不同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内的不同商品或服务领域,可以存在多个商标权利持有人,在人们并不习惯顾及地域范围或难以确定相关信息来源地域范围而接受商品或服务,或推广市场业务范围的网络技术背景下,以地域主权观念为基础的商标权益法律保护规则,必然受到质疑或产生域外效力。
    全球范围内为数甚巨的包含商标或其他标识的域名,都并非商标持有人所注册,或由他人获准授权注册。此种域名的存在,因其所发挥的类似于商标的效能,在给商标持有人带来不正当竞争从而使其遭致损失的同时,也误导或欺骗了广大的消费者。域名抢注已越来越引起商标持有人和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部门的极大关注。商标持有人的商标除了在域名注册中被他人不当使用外,某些网络信息提供者或电子商务参与者,为吸引方便访客登录其网站,在其网页信息中包含他人所持有商标或标记、在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在他人网页中插人弹出窗口诱使访客点击或直接在此类窗口的显要位置使用他人的商标或标识、在他人网页或商标权标识项下利用软件技术设置网络浏览陷阱迫使访客浏览网页而难以自主选择、通过链接或重置使访客误认为自己登录并浏览了商标持有人的网页并获取了该网页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信息,凡此种种因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而给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维护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都极易引发新型的商标权益争议。由此,不可避免地使受案法院在电子技术背景下,面临着如何有效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及如何确保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新型国际私法问题的时代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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