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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丽·夏沃案谈起内容提要:美国植物人夏沃的进食管拨出与否,迈克尔(夏沃的丈夫)与辛德勒夫妇(夏沃的父母亲)各执一词。州长、总统先后予以立法形式的关注,并最终由法院裁决;四川居民帅英,五年前为其母购保险,现在依刑法她将面临牢狱之灾,依保险法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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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2011-11-28 14:54: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2次 评论:0

——从特丽·夏沃案谈起

 内容提要:美国植物人夏沃的进食管拨出与否,迈克尔(夏沃的丈夫)与辛德勒夫妇(夏沃的父母亲)各执一词。州长、总统先后予以立法形式的关注,并最终由法院裁决;四川居民帅英,五年前为其母购保险,现在依刑法她将面临牢狱之灾,依保险法却可获得27万元保险金。生与死、罪与非罪之间,法官遭遇难办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利益衡量采纳何种态度,对案件又有着什么样的影响。
    关 键 词:利益衡量  司法实践  裁判

    一、问题的提出

    1990年2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女性公民夏沃心脏停跳跌倒在家中,因脑部缺氧致永久性损害,由昏迷进入植物状态。两年以后夏沃的丈夫迈克尔对当初给夏沃进行治疗的医生进行诉讼,赢得总共100万美元的赔偿金(70万美元用于夏沃治疗,30万美元作为对迈克尔失去妻子的赔偿)。1998年,迈克尔提出拨掉夏沃进食管的要求,理由是夏沃在早年曾向他表示,在身体严重伤害的情况下不愿意维持生命,但没有立下书面字据。夏沃的父母辛德勒夫妇坚决反对。进食管曾两度被法院裁决拨掉,又根据州议会的法令两次插上。2005年3月,佛罗里达州法院裁决再次拨掉进食管,引起各方观注及干涉,法院的裁决最终仍被维持。3月30日,夏沃死亡。

    目前,美国像特丽这样活着的植物人有1万人以上,用于这些植物人的治疗费用每年在10亿到70亿美元之间。据计算,15年来特丽的医疗费用累计达100万美元左右。有资料表明,中国大约有5万到7万名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的患者。存活最长记录达19年,主动要求拨进食管的情况较少,一般要求拨管的是治疗时间太长,经济条件不允许等原因,因工伤或车祸造成植物状态的病例,最终因治疗费用问题与责任对簿公堂。在美国的医院里,从没有痊愈希望的意识障碍病人身上拨掉饲食管或呼吸机本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夏沃案中的问题在于家庭内部的分歧。

    夏沃的生死由谁掌握?配偶抑或父母?法院判决夏沃的丈夫有权决定拨掉进食管,让她结束生命。这个判决对养育夏沃的父母是十分无情的。父母因为血浓于水的亲情,不愿其子女执行安乐死或放弃治疗,即使长年沉睡,植物人那般也是活着,放弃治疗无异于让其慢性死亡,是残忍的。如果要满足父母等亲属基于亲情、伦理与道德的利益,就势必要求配偶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若配偶为了迎合这种利益而进行配合治疗,亦要求有相当的经济实力,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象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在接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所说的那样,世界上多数人是穷的。也就意味着大多数患者是消费不起这笔昂贵的费用的,这是所有患者亲属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事实。

    夏沃案的一个假设是,法院若裁决辛德勒夫妇胜诉,不准予迈克尔拨出夏沃的进食管。辛德勒夫妇的胜诉从某种意义上是,获得在相当的时间里探视病中的夏沃的可能。迈克尔若以无经济能力为由要求辛德勒夫妇支付医疗费用或要求他们将夏沃接回监护,是否意味着辛德勒夫妇需要支付费用(弥补迈克尔的经济能力)“请”迈克尔照料夏沃?辛德勒夫妇基于父母至亲身份的要求是道德意义上的,但迈克尔作为夏沃的配偶,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特别是在一方生病时,能不能因为夏沃是植物人且不能治愈,或配偶患的是不治之症,另一方就可以基于配偶权决定放弃治疗或实行安乐死--当配偶失去意思表达能力时(又无遗嘱),迈克尔与辛德勒夫妇所代表的利益谁优先?若立遗嘱人申明即使遭受严重伤害时也不要或不愿放弃治疗,谁的意思优先?法院对这种没有清晰的孰是孰非,非此即彼的利益争议之裁决,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略作浅析,以求教读者诸君。

    二、利益法学及其它

    “天下熙熙,皆为利趋。”我国古代的那句老话更绝:人不为已,天诛地灭。有道是:法律的背后是法理,法理的背后是人情,人情的背后是利益,司法裁判的背后蕴藉着利益的衡量。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所谓的利益:通俗点说就是好处。“利益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具有一定意义有各种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需要和满足的手段和措施,使人与世间关系具有了目的性,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动力。” 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是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角逐;刑事公诉表现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人民利益(社会利益)的维护;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管理利益的异议。

    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潮,到耶林的新功利主义,再到赫克的利益法学,以及庞德的社会法学,乃至目前美国流行的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法学分析,无不充斥着利益的比较与权衡。20世纪初在德、法等国产生的利益法学派,创始人是德国的赫克。他认为,“他所倡导的利益法学与其他学说的区别在于,利益法学适用利益概念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概念作为方法论上的辅助概念”  。提出司法审判之方法是以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他的基本观点是认为传统的法学是一种概念论的法学,在执行时必须注意涉案各方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应用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弥补法典不足,但应以体现立法者本意为前提。该派主张审案应注意各种利益冲突为核心思想的法学派别,是在社会法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支派。

    利益法学,承认成文法是存在漏洞的,需要由法官来补充法律漏洞;但又认为对于法律漏洞的补充不能通过自由地发现活法的方式予以补充,应分析比较现有的法律规定,领会立法所侧重的利益,并加以衡量判断。又认为,法律上的各种规定,本身就是各种利益的产物,因此,法律也存在利益基础。利益衡量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的选择终究是价值判断问题,因此不能说某一种解释是绝对正确,法律解释学所追求的只是尽可能合理、妥当的解释。“利益法学主张对于法律漏洞,应就现行法探求立法者所促成或协调的利益,并对待决案件所显现的利益冲突为利益衡量,以补漏洞,可能在不损及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谋求具体裁判的妥当性,因此对实务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任何一种法学流派的观点,因为有所侧重,也必定有它的缺陷,利益法学“常常敌对性将两种利益对立起来,而考虑一种,忽略另一种,并以此为前提。当然黑克也认识到,以上观点仅仅适用于法的个人主义,而不适用社会法或共同体思想。” 在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利益法学是以个人合法利益为导向的。

    按理说“赫克所创立的利益法学,既批判概念法学,又批判自由法学,对理论和实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也不是纯哲学意义的形而上学,且案件裁判的实质也是以一方获得预期的利益,另一方损失利益而终结,但我国法学界对裁判中的利益衡量理论研习却很薄弱 。这也许是我国长期以来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为主导思想,或者因为传统中的“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孔子言),”“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知,且有义,故为天下贵也(荀子言)”,“羞”于说利。法官不能运用法律思想指导具体实践,更不用说用西方法律思想了,再者裁判文书也不允许详加阐述。

    三、司法裁判中的利益衡量

    目前,我国正经历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市场经济里每个人都追求利益;而计划经济是要毫不利已专门利人,要无私奉献,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努力工作。市场经济反过来了,它的主要推动力就是每个人追求利益,这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司法裁判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理当支持个人在市场中获得的合法利益,那怕是巨额的利益。法庭演绎的讼事无不充斥着利益之争,“成为其对象的纷争无论何种意义上都是利益的对立和冲突。法的解释,正是基于解释者的价值判断为解释纠纷定立妥当的标准,于进行法的解释时,对于对立的利益作比较衡量,当然不可缺少的。” 对裁判结果是惟一的无需利益衡量,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在于,法律解释可以得出复数解释结论,以案例为素材,略作分析。

    帅英骗保案

    帅英骗保案凸显了利益的衡量问题。若依保险法判决,帅英将得到27万元保险金,与帅英相同的投保人将都可获得相同数量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将蒙受巨大的损失;若依刑法判决,帅英既要退还保险金,还要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与帅英相同的投保人都会面临相同的遭遇。

    这个案子的影响很大,因为帅英这种情况在达州很多。1998年保险业务刚刚起步的时候,业务员发保单就像发传单一样,不见被保险人也不审查。康宁险的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帅母1998年已经77高龄,帅母80大寿时,镇代办所的一名业务员还来祝贺吃酒。据实填写帅母的年龄,保险业务员少了一份保单,进而少了一份收入,保险公司也因此少了保费。五年后,保险公司以虚构年龄为由将帅英举报,把她投到监狱,无异于请君入瓮,将客户玩弄于股掌之间。是不是因为保险公司遭受损失,承担巨额赔偿金,甚至是面临破产,就构成对受益人动有用刑法的理由?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保险金的取得,不仅不应成为动用刑法的理由,而且应当成为所有法律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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