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论文发表 期刊大全 论文下载 常见问题 发表流程 免责声明 合作加盟 关于我们 诚信通道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摘 要: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尝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赔钱减刑”的质疑众说纷纭。详细界定了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探讨刑事和解的制度因素,包括参与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责任形式四个因素。
 关键词:刑事和解;基本内涵;制度因素
 据北京市检..
教育期刊 | 经济期刊 | 科技期刊 | 文学期刊 | 医学期刊 | 学报期刊 | 建筑期刊 | 社科期刊 | 计算机期刊 | 图书管期刊 | 农业期刊 | CSSCI期刊 | 核心期刊 | 其他期刊
教育论文 | 经济论文 | 医药论文 | 文学论文 | 艺术论文 | 英语论文 | 法学论文 | 哲学论文 | 计算机论文理学论文  | 工学论文 |  管理论文 | 政治论文 | 社会论文
资源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2000论文网-诚信快速的论文发表网站! 论文发表投稿信箱:qwqk2000@126.com 论文发表在线咨询QQ: 85597153 论文发表咨询电话:0371-69135500  

TOP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之制度因素 如何发表论文咨询QQ:85597153
2010-06-26 09:19:3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78次 评论:0

摘 要: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尝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赔钱减刑”的质疑众说纷纭。详细界定了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探讨刑事和解的制度因素,包括参与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责任形式四个因素。
        关键词:刑事和解;基本内涵;制度因素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以来,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七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 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 607件。在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1]。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媒体冠以“赔钱减刑”进行了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届的质疑:“赔钱减刑”导致有钱人“花钱买命”或有钱人受到的处罚较轻的局面,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及“权钱交易”,导致司法腐败。事实上,“赔钱减刑”的说法容易产生一种字面上的暗示,公众理解的减刑是简单的用减刑作为等价物,或者看到交钱后犯罪人的刑期得到从轻处罚时就会认为钱和刑已经挂钩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赔钱减刑”的司法实践统一称为“刑事和解”来讨论,以避免公众的误解,并形成严谨的学术用语。
        一、基本内涵的界定
        刑事和解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早已有之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刑事和解尚不是一种被法律所确认的刑事法律制度,但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践尝试都将其定位为一种制度来对待。迄今为止,国内法学界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表述几乎都采用“一句话”交待的方式,即要么直接一句“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面对商谈、解决刑事纠纷”[2],或直接释义为“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3]”。大多数作者在作此类简单交待之后,随即笔锋一转叙述刑事和解各项内容,然而“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非如此简单,应对其基本内涵进行详细界定。
        刑事和解是一个刑事法律术语,它与传统的国家强制对抗性刑事诉讼模式相对。刑事和解的基本内涵不能限定于字面解释,应从刑事和解的对象、主体和方式这三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首先,刑事和解的对象是犯罪纠纷。一旦产生犯罪纠纷,就有解决纠纷的需求,双方通互相妥协与让步和平是解决方式之一。
        其次,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人与国家、犯罪人与一定的社会组织。由于犯罪纠纷是由犯罪所引发的,实施了特定危害行为的犯罪人和犯罪的受害者当然都是犯罪纠纷的一方主体。但受害者不仅包括一般情况下的犯罪被害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一定的社会组织。目前国内学者对刑事和解的界定中仅提到“犯罪人与受害者”,大多数学者对“受害者”并未作任何的解释,使读者难以理解“受害者”是限定于一般的犯罪被害人之内,还是也包括特殊的犯罪被害人,这种模糊的说法是不妥当的。因此,刑事和解应该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国家、一定的社会组织之间的和解。
        最后,刑事和解的方式为“和解”的方式,强调自主性和自愿性。“和解”的自主性和自愿性指,犯罪纠纷是否进行和解由双方自主决定、自主选择,并且在和解中双方所表达的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由特定人(第三方)调解是刑事和解的必要条件,然而这会影响到调解的可行性。因为在我国现有法制状况下,确立相应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设置相应的调解程序及规则是难以实现的;调解可能因被害人或犯罪人不同意或不接受而难以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主与自愿是刑事和解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犯罪人与犯罪受害方,包括被害人、国家、一定的社会组织,自主自愿地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互利性合意以解决犯罪纠纷的机制。
        二、刑事和解之制度因素
        (一)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
        刑事和解旨在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犯罪纠纷,犯罪行为必然由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刑事和解的必要参与主体。在犯罪发生后,只要犯罪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只要被害人愿意与某些加害人达成和解,就应当准许适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也涉及国家公权力机关一方,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他们参与到和解中时国家追诉权不再是其唯一目的,其重要作用是给家害人和被害人提供对等的信息和沟通平台,从帮助被害人的角度考虑,对于如何更好地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上的咨询和帮助。
        此外,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也成为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之一。律师是专门的法律服务人员,地位比较中立,他们熟悉各种法律规定,对诉讼中的利益和风险的认识深入而客观,一般能够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当然,律师促成的和解也要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查,以免出现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二)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有两种观点:一种主张从案件轻重来划分;另一种主张从案件种类来划分。
        1.案件轻重范围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还局限于轻罪,但也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突破了轻罪的范围,将刑事和解运用于严重犯罪中。笔者认为,依照罪行轻重来划分有其不足,因为轻罪和重罪的范围各国有不同的理解,其标准在世界范围内是难以统一的。在一国范围内,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究竟是应当局限于轻罪,还是可以扩展到包括重罪的所有案件中,并不完全取决于制度设置,也与一国的文化、民族心理和国民观念密切相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案件的千差万别而异常复杂。在广东东莞抢劫案中,虽然该抢劫案属于重罪,但被告人表示痛改前非,被害人又能因此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以不判处死刑的方式达成和解不失为一种对国家、社会和当事人都有利的选择。因此,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案件罪行轻重来决定,还应当根据案件种类和具体情节综合考量。
        2.案件种类范围
        刑事案件千差万别,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解的范围必须依靠立法规定和司法过程来共同把握,根据案件种类来确定刑事和解的范围的观点应得到支持。在我国刑事和解实践中,其案件范围大致集中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实践中,列举式的适用种类规定未免过于简单化,也限缩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应将绝对不允许使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种类排除,其他案件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斟酌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从侵犯的法益来看,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应当绝对排除在外,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对于其他的犯罪,如侵犯财产、人身、民主权利等犯罪则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作综合判断;从主观恶性来看,故意犯罪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判断;预谋犯、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从加害人角度来看,刑事和解在熟人犯罪案件(例如亲属、同事、朋友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Tags:论文发表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论文网-论文发表发表论文(www.lw2000.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论文发表论文创作指导的机构。本站提供整体论文发表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国家级论文/核心论文/CN论文多种期刊供你选择。
发表论文投稿信箱:qwqk2000@126.com
发表论文在线咨询:85597153
发表论文咨询电话:17351597825

】【打印繁体】 【收藏】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谦抑性 职称.. 下一篇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发表论文投..

联系我们 论文发表 论文投稿

论文发表在线咨询:站点合作85597153
论文发表咨询电话:17351597825
论文发表投稿信箱:qwqk2000@126.com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期刊导航 | 论文下载 | 常见问题 | 发表流程 | 免责声明 | 合作加盟 | 关于我们 | 诚信通道 | 联系我们  
论文发表在线咨询:85597153 咨询电话:17351597825投稿信箱:qwqk2000@126.com
Copyright © 2008-2012http://www.lw200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7565号
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电话17351597825 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412号
2000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