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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以明 确,我国刑法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但切不可将此与\\\"过失共同犯罪\\\"相混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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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2010-07-30 16:21:55 来源: 作者:徐晓敏 【 】 浏览:343次 评论:0

摘要:我国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以明 确,我国刑法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但切不可将此与\\\"过失共同犯罪\\\"相混淆。我国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多人,各自 违反不同的注意义务所实施的不同过失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从本质上说,共同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竞合,更确切的讲,是过 失实行行为的竞合.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过失共同犯罪;共同注意义务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界定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争议 我国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 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是我们研 究共同过失犯罪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刑法从立法上承认了共同过失犯 罪的存在,但未对其进行具体界定,加之国内学者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认 识不同,导致了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理解存在较大争议。目前,对 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有以下几种典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指二人以上由各自的过失行为共 同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犯罪形态。\\\"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 行为共同造成一个或数个危害结果所构成的犯罪。\\\"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 场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由于过失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引起基本 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③ 第四种观点认为:\\\"过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 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 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 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是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 同注意义务的心理。\\\"④ 以上几种观点都指出了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为二人以上,但对行为 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和共同过失却有不同看法。第一和第二种观点,指出 了共同过失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但没有对行为人之间主观方面的共同 过失心理进行阐述,没有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实质性地限定,不恰当地 扩大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把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纳入进来, 也忽视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的区别。第三种观点指出了共 同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共同过失犯罪的本质特征共同注意义务。同 时,也指出了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联系以及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联系。第四种观点明确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的区 别,认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是过失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共同过失犯 罪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综上可知,要准确界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概 念,关键是要以注意义务为切入点,厘清它与过失共同犯罪的关系.
    (二)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 在区别两者之前,让我们来借助几个案例.
    案例一:甲乙两人在拆除建筑用脚手架时由于疏忽大意,既未注意 观察也未加警告,一同将一根木头从脚架上扔下去,将过路行人某丙砸 死.
    案例二:医生某甲为婴儿诊疗,在开处方时,误写了小数点,使某种 药物的剂量增加了10倍,而负有检查责任的药剂师某乙工作不服责任, 对药方未加审查即照方发药,服药后婴儿中毒身亡.
    区别这两个典型案例能让我们清楚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共同犯罪 的差异所在: 第一,从过失犯罪的本质上看,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人是对共同注意 义务的违反,各行为人违反的是不同的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是指各 个行为人不仅要注意防止自己的行为产生危害结果,而且要促使其他的 共同行为人也注意防止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其实质上是相互注意的协 作义务。共同注意义务的实质决定了注意义务内容的相同,如一同从脚 手架上扔木头的甲乙就具备了这种注意义务;而医生和药剂师注意义务 内容的不同决定了他们没有形成一定的注意义务共同体,也就根本不构 成过失共同犯罪.
    第二,从行为的个数上看,共同过失犯罪是数个过失行为的结合共 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产生,而过失共同犯罪是在违反共同注意下的整体 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正如日本学者木村龟二所指出 的\\\"就过失的共同活动而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各个行为人的不注意行 为,要分清仅仅是个别独立的不注意行为的竞合,还是存在着共同实施 不注意行为\\\"。⑤不同于甲乙一同将一根木头从脚架上扔下去这一个过 失行为,医生和药剂师实施了不同的不注意行为,只是发生了两个独立 的不注意行为的竞合.
    第三,从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看,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共同犯罪适用 的原则不同。对于过失共同犯罪,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 义务下实施的行为所直接导致,且是将数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评 价,那么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全体。行为人主客观内容的一致性 也决定了对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人定同一罪名。而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 的注意义务内容不同,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也不同,在多个过失行 为发生竞合导致危害结果产生的情况下,应该对行为人按照他们所犯的 罪分别处罚.
    综上,共同过失犯罪是不同于过失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不 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多人,各自违反不同的注意义务所实施的不同过失 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也应为\\\"二 人以上\\\"。二人是共同过失犯罪主体的最低限制。共同犯罪人包括自然 人,也包括单位。自然人中的各个行为人必须是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 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单位可 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形刑法分则中有具体规定,当二个以上的单位各自违 反不同的注意义务所实施的不同过失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就 构成单位共同过失犯罪。此外,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之间也可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 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在法律上应负责,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预 见或没有认识,而在于行为人的行为背离了法律和道德、常理所要求的 注意义务,以至于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这也就是说过失犯罪的本 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共同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竞合,主观 上要求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人违反了是不同的注意义务。不具 有共同的注意义务是指各个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并不相同,各个注 意义务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个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行为存在着注意的 义务,而对他人的行为并不存在这种提醒和协助的义务,从而决定他们 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注意义务共同体,当然,更不用说违反共同 注意义务的共同心情了,就像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各个行为人之间没 有、也不可能形成意思联络,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由于某 种巧合,才使几个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⑥那么 如何区分是自己独立的注意义务还是共同注意义务呢?这需要回到注 意义务本身寻找答案.
    注意义务的合理根据有两方面:一是法律、法令、规章制度;二是习 惯、常理。但这两者不是对立的,不能将其割裂开来,注意义务是社会生 活的秩序所要求的,但这种社会生活秩序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绝不是抽象 的,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而法律、规则、契约所确定的注意 义务,也正是为了贯彻、落实社会生活秩序的一般要求,两者是相互统一 的。而刑法对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在认定 行为人是否具有某项注意义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所以,法 官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共同注意义务的根据就是具体案件中的各个行为人在法律规范或者非法律规范上是否处于同等的地位,只有当各个行为 人在法律规范或者非法律规范上处于同等的地位时,我们才能说他们之 间存在着共同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不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例如案例中 医生与药剂师之间,由于他们的职务行为根本不相同,说明他们在规范 上并不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注意义务内容不一样, 所以不构成一个注意义务共同体。(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过失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各自实施的不同的过失行为共 同导致危害结果,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首先,行为人各自实施了不同的过失行为。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由 于各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注意义务,这就决定了他们所实施的 并不是同一个实行行为,各行为之间的关系较之共同犯罪表现出更多的 松散性,但两者仍有其特殊关系。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表现为一人的行为 导致了危险状态,另一人违反注意义务使得危险状态延续下去。由此可 见,这几个过失行为人先后于不同的时间作用于同一个行为对象,从而 侵害了某一个法益的过失犯罪。从时间上看,过失行为之间有先后顺 序。从其功能而言,正是不同过失行为共同的结合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 发生,缺乏任意一者,危险状态就会中断,危害结果也不会产生.
    其次,行为人不同的过失行为要求必须造成一定危害社会的后果.
    共同过失犯罪具有过失犯罪的共性,其作为结果犯,成立必须要求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只存在共同过失行为,而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危 害社会的结果,不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第三,行为人各自的过失行为都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场合,是行为人各自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 结果的发生,这就要求行为人各自的过失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因 果关系。从其表现上看,共同过失犯罪中,先出现的过失行为没有直接 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导致某种危险状态的产生,当后出现的过失 行为恰巧与之相结合时,这种危险状态就会持续下去最终导致危害结果 的产生。由此可知,共同过失犯罪中每一个过失行为都是危害结果的一 个原因,属于刑法上的多因一果,缺乏任意一者,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理\\\"。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了 质疑,认为应该以同一罪名定罪。这种观点显然是没有把握到共同过失 犯罪的本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我们应该分别处理共同过失犯罪人 的刑事责任.
    在罪名认定上,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注意义务内容的不同决定了 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差异性,这就要求处理共同过失犯罪应该坚持分别定 罪原则。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 下,使各犯罪主体之间的主观意志融合为一体,并将各主体的行为引向 共同目标,合力同谋,互相作用,共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因而在 法律上发生连带的刑事责任,应对共同犯罪人共同定罪。在过失共同犯 罪的场合,行为人在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上存在共同心情,并在其支 配下实施了共同过失行为,行为人主客观的一致要求对其也应共同定 罪。而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多少内在联系,尽管其违反 的都是注意义务,但内容的不同要求对其应该分别定罪,行为人只对本 人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对他人的过失行为不承担责任.
    在量刑上,应根据行为人违反的注意义务内容的不同,确定其对于 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和过失的程度来处罚。所谓过失行为对结果发 生原因力的大小,即要求从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入手,查明过失 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所谓过失的程度,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的 程度,即根据反映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观恶性,应对自己的过失行 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首先决定于过失 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凡是过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 力大的,罪责就大;原因力小的,罪责也小。其次,共同过失犯罪人的罪 责大小还决定于过失程度,在原因力大小相当下,过失程度大的,罪责就 大;过失程度小的,罪责也小.
    注释: ①②姜伟:《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页.
    ③侯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④童德华:《共同过失犯初论》,《法律科学》2002年第2期,第57页.
    ⑤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西原春夫古稀祝贺论文集。1997年版.
    ⑥(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363页,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1991.
    参考文献: [1]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林亚刚:《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江西公安专科学 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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