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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规模 本土化 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新经济时代商业空间发展存在的内在矛盾,并指出商业空间在设计上不应仅仅把MAU等国外模式当作先进商业形态的学习榜样.而是应具体地从我国市场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国情出发,针对性地客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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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时代我国商业空间工作中的矛盾与发展——从购物中心(MALL)谈起
2010-08-19 09:46:19 来源: 作者:夏磊 【 】 浏览:254次 评论:0

[论文关键词】规模  本土化  以人为本  和谐发展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新经济时代商业空间发展存在的内在矛盾,并指出商业空间在设计上不应仅仅把MAU等国外模式当作先进商业形态的学习榜样.而是应具体地从我国市场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国情出发,针对性地客观分析有效的商业解决方式和空间形态。
  今天的商业空间形式正随着城市在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进行着空间和功能的大规模调整.这将使城市商业空间产生又一次质的飞跃,即构筑现代商业“大商业、大流通、大循环”的理想场所。SHOPPINGMALL(中译为购物中心。以下简称MALL)就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产物。
  一、商业空间发展面临的问题与矛盾
  作为影响巨大的社会工程,MALL扮演着重要的社会、经济、城市角色.必须发挥出积极的功能。其矛盾可以归结为本土化与系统分析不足,这样只能通过更深入的凋研本土商业环境来逐步解决。工作必需从专业的方法帮助政府和开发商把握具体方向。有依据地从规模、定位、主题塑造、整体流程和业态综合等角度去发掘深植于国情中的设计要点,并且结合商业动态发展的特点有计划地做好动态的设计跟踪与检验机制.使建筑师主导的工作方式越来越完善。而市场现状使得建筑师只能充当开发商谋求暴利的工具,在商业开发过程中难以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而当前的盲目拷贝国外成熟模式的做法是市场导向下建筑师不得已而为之.开发商主导的位置,最忌盲动的表现。
  1.本土延续性的消费文化习惯和价值取向问题。城市商业大发展的时代,传统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依然深植于日常空间.新型商业也在适应之中。购物中心(MAL)发展源于消费观念变化和市场需要.也是商业必然要经历的过程。MALL的最大特点是主题定位与集中的体量、功能和一站式服务的整体运营。其相对传统商业形态不同的内涵是发展所呈现的动态化特征。
  2.MALL内部空间吸引力和消费空间的心理体验问题。时代召唤新的商业空间吸引力。MALL所体现的仅是商业形态的发展.代表复合的消费服务内涵,而这种内涵必然随着时代发展让人动心地发扬成为浓厚的购物氛围,营造值得驻留的空间。
  MALL内部空间吸引力的基本问题是怎样减轻行走和感官刺激带来的疲劳与厌倦,这也是商业空间塑造的关键。MALL中应该包容消费者在购物活动中“闲逛”心理所需的空间自由感。过剩的空间趣味和选择会迷失“逛街”的乐趣.避免过度集成的空间带来心理异化.如何消除疲劳和适度的节奏值得研究。集成为很大的规模固然在仓储物流和品牌营造上具有优势.但其诱导的不合理体验只会加剧发展中的固有矛盾,这既不能能动的发挥发展中的新兴优势,也不能带来合理的长久收益。
  3.城市外部支持环境的发展问题。城市支持环境尤其是与交通、公共设施发展等条件结合整体地解决问题是MALL这种模式争取成功的关键要素。从目前发展看.城市商业空间的调整不是几座大型商业建筑的改造和新建,而是更注重商业空间的连贯性、整体性,在建筑关系、交通流线、公共空间、环境绿化等要素综合协调的基础上,将各自为政的商业空间达到较合理的组合状态,构筑城市商业空间的有机整体.
    (二)反垄断实践操作中的困境
  在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解释,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困难。传统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判断是通过其市场份额和较高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的。反垄断机关一般都要调查企业的市场份额,并判断企业在该市场上是否具有垄断高价。然而,在网络经济时代,这一方法难以适用。

  首先,市场份额标准难以适用。在新经济行业中,形成垄断的企业都是掌握关键技术的企业,而并不在于其资本的雄厚,即使是一个小企业,只要其掌握了关键技术,并且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不具有明显的可替代性,也会在短期内迅速击败市场中的大企业而成为一个垄断者。因此,新经济中的垄断者往往并不具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依据这一方法来判断垄断,则难以得出市场垄断的结论。当然,一个不具有很高市场份额而具有垄断力的企业在迅速击败竞争对手后,很可能马上就占有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但此时仍不能据此认定其为垄断,因为这种市场份额也是不稳固的,很可能会在短期内因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迅速下降。特别是在高科技企业中,市场变动得更快。可能在反垄断诉讼还没结束时,某一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已有大幅度下降。此时,依据市场份额来得出垄断的结论必然是不科学的。因此,新经济行业市场份额的剧烈变动必然给反垄断带来了困难,从而使市场份额标准不再是一种科学的标准。
  其次,在新经济行业中界定市场困难。就产品市场来说,由于市场的急剧竞争,企业的市场份额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急剧变化,即使取得很高的市场份额,也可能很快就会急速下滑,这给产品市场界定带来了困难。特别是在El新月异的高科技和软件领域,竞争常常导致占支配地位的企业被别的应用更尖端技术的企业所取代。当在某个市场占支配地位而受到打击的企业,等到反垄断案子进入起诉和审理阶段时,多半已失去了支配地位。美国联邦反托拉斯专家弗兰克·佛斯特布鲁克法官指出,“在信息产业里,如果一个商业企业能够维持一段时间,足以坚持到让人向法院起诉且法院有时间作出判决,那么这个商业行为就一定是有效率的。否则,敏感的市场早就作出反应了。”经济行业中的地理市场也是很难界定的。在工业经济时代,有形产品的销售往往局限在一国之内,即使其从事跨境销售,也可以通过海关数据统计容易对其市场份额作出判断。而在新经济时代,网络技术的应用形成了与现实世界并行的网络世界。很多交易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网络的延伸超越了国界,从而在某些情况下拓展了以往传统市场的范围。①可见,在新经济时代,如果仍然拘泥于一国来界定市场,将很可能缩小了实际市场的范围;而如果跨越国界来界定市场,那么,按照传统的“市场”概念被界定为垄断的行为,可能就不构成垄断了。
  最后,传统的价格判断方法也难以在新经济行业发挥作用。在工业经济时代,由于产品都有其投入成本,企业通常是根据产品的边际成本来定价。而垄断企业对市场价格往往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为了获取垄断利润,通常会制定过高的垄断价格。一个企业越是能制定较高的价格,越表明它是个垄断企业。而在新经济特别是软件产业中,由于产品的固定成本较高,而边际成本很低,甚至接近于零。因此,企业在定价时不可能进行边际成本定价,否则很难收回其投资成本。在此情况下,产品的价格会偏离其价值,企业既可以把价格定得无限高,也可以进行免费赠送。这决定了反垄断机关不可能根据传统判断垄断定价的方法来判断新经济产品是否进行了垄断定价。
  三、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出路
  面对新经济时代传统反垄断法的困境,立法和司法必须作出积极的回应。当然,这种回应并非是对传统反垄断法的全盘否定,而只是在新经济领域根据垄断的特征采取新的思路和对策。
  (一)应调整垄断的认定标准
  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垄断是市场竞争的一种方式,企业往往具有垄断的形式,而不具有传统垄断的本质。因此,对于新经济行业来说,传统领域里的市场份额或销售额标准、市场界定方法和价格判断方法等已很难发挥作用,我们在反垄断问题上已不能固守这些传统的认定标准。尽管如此,新经济企业要想垄断市场,仍需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采取一定的垄断行为,这为我们反垄断提供了可能。
  首先,由于垄断形成于进入壁垒,垄断企业只有在市场上存在很高的进入壁垒即其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者难以自由进出市场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垄断力量否则,在市场能自由进出的条件下,由于潜在竞争对手随时可以进入市场与现有企业争夺利润,垄断很难维持,即使存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企业也不可能轻易行使垄断权力。因此,反垄断法只应关注于进入壁垒足以阻挡其他企业自由进出的领域。由于传统反垄断方法难以适用于新经济领域,在反新经济垄断时,这种判断垄断的方法很有实际意义。在反新经济垄断中首先应判断该领域是否存在足够高的进入壁垒,如果市场没有足够高的进入壁垒,新经济的高额利润将足以吸引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此时,该领域是竞争性领域,不管该产品的市场份额或占有率有多高都没有必要花费昂贵的代价反垄断。只有在该领域的进入壁垒足以阻挡潜在竞争对手自由进出时,在位企业才可以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才涉及到进一步认定垄断的问题。

  其次,企业要垄断市场,必定会实施一定的垄断行为,如新经济企业之间进行勾结,或实施搭售、掠夺性定价等排他行为等。由于企业的竞争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因此,除了新经济企业实施了勾结这类明显的垄断行为之外,一般不宜以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为由来直接认定其垄断,此时还必须要考虑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是否确实危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反垄断立法的目的仍是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消费者从企业垄断中获益,或者垄断企业虽然实施了貌似反竞争的行为,但并没能危及到市场的竞争秩序,此时并没有反垄断的必要。
  最后,虽然传统领域里的许多垄断认定方法不适合于新经济领域,但诸如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的情况等仍可以作为判断其垄断的参考因素尽管单一的方法很难认定新经济垄断,但如果各种因素都指向某一企业垄断时,则得出垄断的结论将会更加令人信服。
  (二)合理原则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由于新经济垄断与传统领域中的垄断存在较大区别,用于传统领域的许多垄断判断方法很难适用于新经济领域;而且,对于新经济领域的垄断来说,由于没有固定的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来综合考量,认定起来更为复杂,因此,在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过程中,本身违法原则很难适用,此时只能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新经济行业的市场状况以及企业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基于此,合理原则在新经济领域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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