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东救济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该权利使股东在自己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或者会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自力或者通过法律来进行补救。就体系考察,救济权大体包括利润分派的补偿保障权、股份收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质疑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之权、质疑公司存续之权、股东派生诉权等内容。
关键词:股东权利 股东救济权 股东诉权
股东在公司中处于中心地位。如何有效保护股东的合法权利是现代公司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为此,各国公司法无不详细规定股东的各种权利以及权利行使的程序。有权利就有救济。当与经营有关的行为或者决定会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害或者对股东的利益有损害之虞时,股东有权运用各种救济手段予以救济。股东救济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该权利使股东在自己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自力或者通过法律来进行补救。就体系考察,救济权大体包括利润分派的补偿保障权、股份收人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质疑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之权、质疑公司存续之权、股东派生诉权等几种。
一、利润分派的补偿保障权
控制股东把持公司,对公司利润进行转移,使公司无利可分;或者即使有利可以分,控制股东为了其他个人利益而操纵公司不予分配。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投资于股票的一个动机就是获取股利。实践活动中控制股东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利,在客观上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因此必须有机制来对中小股东利润分派进行补偿或者保障。德国《股份法》第304条规定,合同控制型的关联企业,控制公司必须补偿从属公司,保障从属公司的股东获得一定股息和红利。企业之间的盈余支付合同必须规定以支付同股票的票面价值相关的对等现金支付(补偿支付),而给予局外股东适当的补偿。支配合同在公司未承担支付其全部盈利的义务时,应保证根据补偿支付数额确定的一定的年度红利作为对局外股东的适当补偿。作为补偿支付,法律要求至少每年支付一定的数额,该数额应根据公司迄今的盈利状况和今后的盈利前景,在综合考虑正常的折旧和价值减损因素等情况下,根据可分配给每份股票的平均股息来决定。瑞典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股份10%的股东可以要求在扣除一定费用后须将公司年度利润的一半作为股息分配,但是股东每年得到的股息总额不由得超过公司自有资本的5 。在英美,控制股东拒绝分派股利实际上构成了对少数股东的“压制”,如果不解散公司,控制股东必须承担中小股东的损失。我国公司法也应当补充这些内容。但是公司的红利分配与商业决策密切相关,如何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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