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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实施政府采购以来,此项工作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地发展,并且对于国家的公共财政框架、宏观调控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并不表明政府采购就一劳永逸,没有任何问题。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一些腐败行为慢慢浮现。文章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及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寻租;设租;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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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分析与探讨
2011-08-12 15:48:10 来源:学术论文网 作者:杨倩 【 】 浏览:259次 评论:0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已有近二十年了,这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需求,也是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导致了寻租行为时有发生。我们只有正确地认识寻租现象及它存在的原因,才能找出相应对策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政府采购和寻租行为的相关概念
  (一)寻租的内涵
  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润、利益、好处等。寻租就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完全市场经济下,不存在政府干预等障碍,市场可以自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寻租行为。然而目前市场还是不完全的,资源也就不能实现最优配置,只有通过政府来协调。于是追逐利益的人就慢慢走向寻租。寻租行为总是使政府的决策或运作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但不合理,而这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社会动乱之源。
  (二)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及其表现
  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到采购执行、付款、验收使用整个过程,涉及四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计算中心和物品使用单位。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通过购买、付款、验收使用的三者分离,构成相互牵制的机制,可以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效,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但由于执行过程中管理水平的落后以及某些人为原因,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
  政府采购中寻租的形式和途径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是某公司向最终拍板的委员会中个别成员行贿,使自己公司中标。政府寻租的另一途径是,政府采购者不告诉其他人有关采购的真实意图或情况,从而使自己的“关系户”顺利拿到合同,还有意制造时间紧张的局面,以至于其他公司没有时间竞标,这样就使“唯一”的可选方案被采用。还有就是制定相对苛刻的条件,只有极少数的供应商才能达到这种需求,尽管有时这种要求对采购本身而言并不是太重要,但无形之中也摒除了很多竞争者。在评估环节,评估者由于受贿,有意向某些技术指标倾斜,得出有利于行贿者的结果。
  这些寻租行为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外部效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经济效率低下,此外,扭曲了资源配置,降低了生产活动的效率。此外,还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和信誉,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给政府部门形象抹黑。
  三、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的客观条件
  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产生的一个客观条件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分别进行设租和寻租。涉租是指采购方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设置人为的障碍。寻租是指供应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供应权以占有租金的行为。政府系统的各个部门和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官员有其自己的特殊利益,政府官员的效用函数中包括其利己目标和其委托人希望的最大化的目标,这两个目标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另外一个客观条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缺陷。一方面,政府的有关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另一方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掌握和领会不够,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严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和市场发育也不健全,使采购过程中有些环节漏洞百出,使腐败行为成为可能。这些都为设租、寻租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
  政府采购工作一定程度上滋生和加剧了腐败现象。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腐败,权力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以及可能增值的特点,使得权力随时可能被滥用。公共权力如果没能很好的控制和监督,就极易走向腐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将层出不穷。采购当事人利用权力设租,限制供给造成稀缺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必然有人为获得租金而寻租。
  (三)政府采购寻租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
  1、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分别为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政府债务收入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专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这样的一条委托代理链。纳税人是委托代理链的第一层,但他们没有决策权,不能直接作用于整个采购活动。而政府才是真正在采购活动中占据决策地位的那一方。但政府也是利用其自身采购机构助其完成采购任务。供应商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很多时候也是通过寻租去完成的。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各自背负着利润的追求与驱动进行设租与寻租活动,使得政府的公平效应无法得以体现。
  2、政府采购中信息不对称
  这主要指的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代理人是政府采购的监管人员和执行人员,他们是政府采购方案的提出者,掌握的相关信息比委托人更全面。委托人要么付出高额成本,要么放弃获得相关信息。因而委托人的决策往往要受代理人的牵制。这种信息不对称是的代理人偏离了委托人的委托目标。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是采购法律规章不健全,监管乏力,考核机制不完善。其次,从事采购的人员不一定没有盈利动机。另外,公众对代理人的监督也同样不完全。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设租机会成本过大,收益又小,间接影响到公众监督的积极性。这一切都使寻租行为发生的几率陡然增加。
  四、针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效率低下。应建立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政府出台的法律体系为基础,不断完善地方性政府法律体系,制定大量配套法规体系,包括实施细则、具体的政府采购招标和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采购人员资格的认定等,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举体现了公字当头,明确公平,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不仅要公平,更要及时、到位,彰显了法治精神,立足公正,更清晰、严格地界定了什么是公共利益,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平衡发展。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政府在随后的房屋改造过程中也会严格招标的程序,使之更加透明化,坚决杜绝寻租行为。
  (二)健全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首先规范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杜绝无效采购,如招标文件不规范,评标过程不规范等。从委托协议签订、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评审、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等方面,不随意减少环节,不自设环节和流程。其次规范行为,不做法律明令禁止和职业道德所不容的事情。使各程序透明化、公开化,让供应商少走弯路或丧失机会,确保最终认定的供应商确实有实力,能够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起到一定作用。通过健全操作程序,使采购工作呈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减少采购人员之间的个体差异,在执行上严格管理,不流于形式。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是指采购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内部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使采购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法律监督是通过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从外部对采购过程监督和约束,相关部门的检查能够很好的威慑政府采购,有效压制供应商的寻租行为。社会监督是指在政府采购的具体运作当中,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群众的监督。定期对政府采购事件公开报道,提高其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警示那些企图搞小动作的采购当事人。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建设
  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和法律风险很强的一项工作,我们应结合实际,始终把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综合能力及职业道德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采取多种形式、措施并举,加强学习,警钟常敲,不断拓宽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职业道德修养。
  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资格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专业技能。除了有相应健全的制度,更要求从业人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此外还要依法办事,谨慎处理,重视细小环节。
  (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政府采购中代理人的权力,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
  租金和寻租的产生是政府实行了市场进入限制导致有租可寻的稀缺现象。因此,我们要减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创租和市场主体寻租的机会,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地区间和企业间的公平自由竞争,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尽可能得以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建立健全租金消散机制,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定能很大程度的减少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使我们的社会资源达到更合理的配置,社会各处开满和谐、公正之花。
  参考文献:
  1、贺卫.寻租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2、于明奎,陈龙.政府采购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分析[J].中国政府采购,2006(7).
  3、高诚森.政府采购寻租行为及对策探讨[J].福州大学学报,2010(4).
  4、卢现祥.寻租经济学导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曹石林.政府采购代理必须坚持规范操作[J].中国政府采购,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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