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近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噢诶和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应当立集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薛洋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记录方式;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意见》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钱逃脱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结束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验、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要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