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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题要 *陆定一对新闻报道(作品)的定义中包含着唯物主义本体论前提,但后来的研究者对此重视不够. *“新闻是属于精神世界”与“新闻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提法,不符合马克思主义。 *没有离开人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新闻,也不可能有与人类社会不发生关系的新闻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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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本体论纲
2011-12-05 16:20:40 来源: 作者: 【 】 浏览:57次 评论:0

内容题要

*陆定一对新闻报道(作品)的定义中包含着唯物主义本体论前提,但后来的研究者对此重视不够.

*“新闻是属于精神世界”与“新闻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提法,不符合马克思主义。

*没有离开人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新闻,也不可能有与人类社会不发生关系的新闻本体。新闻本体深深植根于人类社会客观的物质实践活动中。

*新闻不是事实的反映,不是事实的报道,也不是事实的信息。新闻就是事实。新闻依存于人类社会,但并不依存于人的主观意识。新闻属于社会存在范畴,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哪些事实是新闻,哪些不是,其决定因素不是事实本身,更不是传播者或传播媒介,而是人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产生和发展的“知”的需要已经事实本身满足这种需要的程度。

*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新闻就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经验并关注的新鲜事实。

一个人的本体论对于他据以解释一切经验乃至最平常经验的概念结构来说,是基本的。

——威拉德·蒯因

在后现代主义消解本质、价值虚无的一遍喧哗声中,谈论“本体”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然而,站在世纪之交的历史转折点上,反观整个二十世纪哲学思潮,人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我们所竭力回避的东西正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东西。

自康德以降,本体论似乎已不再成为哲学家们关心的问题,但它却以各种变化了的形式或隐或现地出现在各色各样的哲学体系或理论之中,因为本体论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或最高问题,实在是人类对大千世界存在的终极关怀和无限追求,也是哲学之所以为哲学得以建构的基础。

新闻学引入“本体论”范畴绝非故弄玄虚,它是人们对新闻的实质进行刨根究底追问的必然结果,反映了人们对新闻及其现象存在的终极关怀和无限追求,同时也体现出新闻学在其自身建构中对“基础”的重视。

本体指向终极的存在,展示事物内部的根本属性,与“现象”相对;本体论则是对本体加以揭示和描述的理论体系。不言而喻,新闻本体论关心新闻及其现象的终极存在,是对新闻内部质的规定性的揭示和描述,它要追问新闻“名”下藏着的“实”,试图从根本上回答新闻是什么的问题。

新闻学研究中明确引入“本体”的范畴是近些年的事情,但对“新闻本体”的实际探索则贯穿于新闻学研究之中。这种探索的结果集中体现在众说纷纭的新闻定义中。

关于新闻定义,据说近200种。但近年来在各种文章、著作中出现比较多的,因而也是较有代表性的,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

·新闻是······报道,或传播:

“新闻的定义,就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陆定一《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

·新闻是······意识,或“意识形态”:

“新闻是新闻工作者借助一定的物质手段报道新闻事实,并表达他对社会生活的认识评价,以影响社会舆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吴高福《新闻学基本原理》)

·新闻是······信息:

“新闻是经报道(或传播)的新近事实的信息。”(宁树藩《新闻定义新探》)

·新闻是······事实:

“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喻权域《与香港同行谈我们对新闻工作的基本看法》)

仔细考察这些定义,不难发现,其实它们的“所指”并不相同。陆定一同志的定义指向新闻报道(作品),吴高福先生的定义似乎指向新闻事业,而宁树藩、喻权域两位先生的定义则指向新闻事实或新闻信息本身。暂时撇开吴高福先生的定义,另外两种定义恰好与现代汉语中“新闻”一词的两种主要涵义相吻合:一是由有语言、文字、图象等符号构成的新闻报道或新闻作品,如“全国好新闻评选”中的“新闻”;二是新近发生或变动的事实或信息本身,如“世界十大新闻”中的“新闻”。应该说,新闻学中“新闻”一词所指不明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国人自撰的第一部新闻学论著中,“新闻”名下就同时包含着“多数阅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和“新闻纸所登之新闻”两种所指。到了四十年代,陆定一同志运用唯物论的反映论对“新闻”的两种所指作出区分:新闻的本源是事实,新闻是事实的报道,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先,新闻(报道)在后。在中国无产阶级新闻事业发展的关键时刻,陆定一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阐明了唯物主义的新闻观,强调了事实的重要性。这不仅在理论上澄清了一些是非,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实际新闻工作产生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但也许正是由于对“新闻”和事实这种严格的对象式区分,本来意义上的新闻学在其以后的建构和发展中,渐渐演变成新闻报道学:作为“本源”的事实在这种“新闻学”中是一种不言自明、无需追究的先在的设定。它是“新闻”的来源,却不是“新闻”;它虽然客观地存在着,但没有人的主观意识的作用则一无所用。极而言之,这种“新闻学”中的“事实”颇有些像康德认识论中的“物自体”,设定它的目的仅仅是为感性提供一个经验的来源,或者具体说,仅仅是为“报道”这种空洞的“形式”提供一种“质料”。当事实在“新闻学”中完成了这一使命后,便被放到了一边。“新闻学”真正的逻辑起点和全部建构“基础”落在了“新闻报道”上。于是,在陆定一同志那里“第二性”或“在后”的东西,“新闻学”研究中实际上成了“第一性”或“在先”的东西,而“第一性”或“在先”的东西则被放到了一个很不起眼的地方。新闻学研究中“主观化”的倾向在这种理论建构中有了自己的藏身之所。

不过,在我看来,一个词在一定的理论体系中作为概念出现时,其涵义比它在日常用语中作为普通名词出现时的单纯指称意思要丰富得多。因此,仅仅从名词的所指方面来理解陆定一同志的“新闻”显然是不够的。原则上说,“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属认识论范畴的命题,但这个命题中则包含着本体论的前提,而且这个本体论前提是陆定一同志十分重视并反复强调的:“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问题在于后来的研究者仅仅把新闻“本体”作为一种先验的设定,而不再加以追究,以至于造成直到八十年代中后期,对新闻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真实、新鲜、公开等一系列表明的“现象”上。

对于新闻学研究来说,“新闻”这个词指称的对象是什么,这似乎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在于揭示被“新闻”指称的对象为什么就是新闻,是什么东西决定这些对象成为新闻的。只有这样,新闻理论的触角才能穿透新闻“现象”的表层,进入它的实质,发现它的“本真”。也只有这样,新闻学才能找到自身建构的坚实“基础”。但实质也好,“本真”也罢,不应该是一种预先的设定,而应该在“本体论”的追问中加以揭示。

吴高福先生正确地指出了本体论之于新闻学研究的重要性:“新闻的本体论问题,是新闻学中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也是解决新闻学中一系列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以往,新闻学研究中对一些原则性问题的分歧,从根本上说,也是由于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1]但吴先生关于“新闻本体”的基本观点是我所不能苟同的。

吴先生关于新闻本质(本体)的基本看法前文已引述。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吴先生的具体论述。根据吴先生的观点,新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在于新闻本质上是一种意识。那么,新闻为什么是一种意识呢?吴先生似乎是从两个方面论述这个问题的。首先,吴先生对无限多样的现实世界做出一分为二的划分:一类是物质世界;一类是精神世界。接着,吴先生便提出了一个让人十分困惑的问题:“新闻这种现象是属于物质世界,还是属于精神世界”[2]?我觉得,物质和精神在辨证唯物主义那里并非是两个彼此对立的世界,而是一对关系范畴。他们的对立只是在解决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一哲学“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3]辨证唯物主义之所以可以克服形而上学的局限性,就在于它不满足于对物质和精神做出知性的区分,而是理性地将二者结合起来,达到把某种差别作为环节包含在自身之中的一致。显然,吴先生在思考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只看到了物质和精神的对立(但吴先生没有从这种对立中发现物质的决定作用,而是“发现”了新闻现象的归属),却没有看到二者的统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从来就没有什么脱离物质世界的“精神世界”。精神对物质的依赖性正是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因此,吴先生提出的问题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吴先生“新闻是属于精神世界”[4]的结论是一个我所不能接受的结论。与上述问题相联系,吴先生之所以认为新闻是一种意识,还基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任何事实本身,并不是新闻,只有当它为人们所感觉、报道,或相互传播,才是新闻。”[5]不难看出,上述物质和精神的形而上学式的对立在这里转换为“事实”与“新闻”的对立。这种对立在形式逻辑上引出的必然后果是:如果承认“事实”是一种物质性的存在,比如要承认“新闻”是一种精神性的意识。然而,在我看来,根本不存在脱离“事实”的“新闻”,就像根本不存在脱离物质的精神一样。“事实”固然需要人的感觉和传播才能成为“新闻”(报道),但“新闻”决不就是感觉和传播本身。恰恰相反,从唯物论的观点看,新闻本质上是被感觉和传播的事实,而不是对事实的感觉和传播。我不明白吴先生既认为“事实本身不是新闻”,为什么却认为感觉、报道或传播本身就是新闻呢?其实如果把感觉、报道或传播视为某种“形式”,它们可以被纳入各种内容,而唯有纳入“事实”这一内容后,它们才有可能成为“新闻”(报道)。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是一回事,内容决定形式又是一回事。就像存在与意识的统一是一回事,存在决定意识又是一回事一样。而唯物主义本体论首先要确立的是后一个命题。从后者看,“新闻”之所以为新闻在于它报道了事实。就是说,是事实决定了“新闻”成为新闻。作为个体的事实的确有赖于人的感觉才与人发生关系,才对人构成意义。但正如列宁所明确指出的那样:“把认识论建立在客体和人们感觉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一前提上(‘感觉的复合’=物体;‘世界要素’在物理和心理方面是等同的;阿芬那留斯的原则同格等等),就必然会陷入唯心主义。”[6]在马克思哲学体系中,认识论和本体论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范畴。它们在不同层面上回答思维与存在、精神(意识)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本体论问题就是思维和存在、精神(意识)和物质,哪一个是根本(本原)的问题,认识论问题则是思维是否反映现实,能否正确反映现实以及怎样反映的问题。“用哲学家的语言来说,这个问题叫做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7]因此,我们说,本体论是认识论的前提,离开了一定的本体论前提,认识论的内容立即就会变得含糊不清;而把认识论本体论化,则是非常有害的。如果说陆定一同志是从唯物主义本体论前提出发,在认识论上正确地说明了“新闻”(报道)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吴先生则完全抛开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前提,直接从一般认识论中得出了关于新闻本质的错误观点。

在结束本节之前,我还想简单谈谈吴先生从“新闻是一种意识”到“新闻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论证。在吴先生看来,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人的意识从本质上看都是社会意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这种意识活动具有社会意识的性质”;“社会意识……一般称为社会意识的多种形态”;“因此,从本质上说,新闻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8],如果根据吴先生的这种观点看,全部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也应该具有社会意识的性质。倘若吴先生真的作如是观,那我没什么好说的。因为它说明吴先完全是从特定的描述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根据俞吾金博士的研究,马克思基本上是在否定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俞博士把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定义为:在阶级社会中,适合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竖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情感、表象和观念的总和,其根本的特征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用幻想的联系来取代并掩蔽现实的联系。[9]当年王中教授,葛迟胤先生撰文反对说新闻是一种意识形态基本上是从这一含义理解意识形态概念的。

我认为,在对新闻本质的探索中,宁树藩先生所采用的方法是值得提倡的,所得出的结论是具有启发性的。

宁先生是国内研究新闻史的专家。他对新闻本质的思考和探索不是从一般的哲学原理出发,而是从具体新闻文体的形式、演变和发展出发。这当中蕴含的一个基本思想值得注意:各种新闻文体只是新闻的表现形式,新闻的本质存在于新闻文体这种“现象”之中。“现象”往往遮蔽着“本质”,但通过对“现象”的分析可以揭示出“本质”。宁先生在比较、研究各类文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道:“新闻文体系列——消息(又分电讯、简讯、综合消息等)、通讯(又分人物通讯、事件通讯、旅游通讯等)、特写、报告文学、答记者问、新闻公报……等等,是怎样形成的?什么因素把它们贯穿在一起?一句话,它们是适应传递新闻信息的需要形成的,传递新闻信息的功能将上述新闻体裁系列贯穿在一起。传递新闻信息是它们赖以存在的内在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是新闻文体呈现多样化的外部因素。”,“再从新闻文体的结构看,新闻导语、‘倒金字塔’、‘五个W’等等,是人们在长期的新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导语论,它的产生是由于适应人们对 于新闻首先在了解重要信息的需要。至于新闻报道中的五个W,它反映了新闻信息本身存在这五个方面的联系,它的提出,积极体现新闻信息传播的根本要求”。还有,“我国早期的消息(新闻文体)写作,由于受传统的写作影响,其顺序往往是从人到事、从近及远、从原因到结果,和后来的消息写作顺序恰恰相反。是什么力量将这种写作顺序颠倒过来?是传递新闻信息要求。”[10]经过这样的分析,宁先生得出“新闻是经报道(或传播)的新近事实的信息”的结论。

与那种从一般哲学理论演绎出“新闻质的规定性”,然后再用具体的新闻作品加以说明或证明的做法不同,宁先生未对新闻及其本质进行任何先在的设定,而是直接从具体的新闻“现象”入手,并透过“现象”,直逼新闻的“本质”。在宁先生的分析中,各类新闻文体或各种新闻作品的外在的、非决定性的、作为“条件”出现的,因而也是变动不居的东西被一一拂去,而新闻作品内在的、决定性的、作为“根据”出现的,因而也是恒定的“质”被揭示出来了;在宁先生的结论中,事实(或事实的信息)不仅只是新闻的认识来源,而是新闻的内在根据;传播新近事实的信息不再仅仅是某种手段,而是新闻传播活动区别于其他所有传播活动的实质。我认为,宁先生在追寻新闻本质(体)时所采用的独特方法,使他的结论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宁先生对新闻的基本认识不仅较其他人深刻,而且也是对唯物主义新闻观的有力支持和重新强调。这对纠正新闻学研究中时常出现的“主观化”倾向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必须看到,新闻现象毕竟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与人类社会与生共存,密切相关。没有离开人类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新闻,也不可能有与人类社会不发生关系的新闻本体。那种试图仅仅从事实本身追寻新闻本体,那种企图把人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需要彻底排除在新闻本体之外的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不赞成把新闻定义为“新近发生和变动的事实。”不仅如此,我还觉得,宁先生在“新近事实的信息”前面所加的“被报道(或传播)”也还没能真正揭示出新闻与人类社会的根本联系。

当哲学本体论经过数千年的探索,完成了从外在世界对象式的追溯到对人类自身需要、价值实践性的探索的转折后,新闻本体论研究难道不应该从中吸取一些什么吗?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一切纯然客观存在的东西如同纯然主观的东西一样,一旦脱离了人类实践就不具有存在论上的意义。

在对新闻本体的追索中,“事实”或“事实的信息”对新闻作品的决定性作用已经被揭示。这就是说,是“事实”及其信息使这类作品成为新闻作品。但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追问:是什么使“事实”及其信息成为新闻事实或新闻信息的呢?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新闻事实,也不是所有经报道或传播的事实就是新闻事实。换句话说,“事实”及其信息固然可以把一般作品和新闻作品区分开来,那么区别一般事实与新闻事实的是什么呢?我认为,对于“新闻本体论”来说,宁先生从作为“现象”的新闻文体或新闻作品中揭示出的其实是另一种“现象”,只是这种“现象”离“本质”更近了。在“事实”或“事实的信息”背后必定还有什么“东西”,否则就不可能有“事实”与“新闻事实”之分。现在我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东西”决定着哪些事实是新闻事实,哪些不是新闻事实?显然不是报道或传播。为叙述方便,我们把决定事实为新闻事实的“东西”称为“新闻品质”。我认为,不具“新闻品质”的事实,即使报道或传播了也不是新闻,或者说只是徒有新闻之名;相反,那些具有“新闻品质”的事实,你不去报道和传播它们,只能说明你缺乏眼光和失职,因为它们才是真正的新闻。当对新闻本体做这种进一步深入的追问是,我们恐怕不难发现,新闻本体并非是一种脱离于人的对象式的纯客观存在。追寻新闻本体的人其实包含在他所追寻的对象之中,这就是我们面临的困难所在:一方面我们要为新闻的终极存在寻找到一个客观依据;另一方面我们则惊讶的发现,这种客观依据其实与我们自身的存在密切相关。在这一困难面前,唯心主义无能为力,旧唯物主义也无能为力。而实践唯物主义则能够为我们指示出一条通向目标、不断延伸的道路。新闻本体深深植根于人类社会客观的物质实践活动之中。

纵观整个新闻学发展的历史,“事实”似乎与新闻学研究结下了不解之缘,但究竟什么是事实,我们不仅没有深入追问过,而且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严重的片面性。这种片面性集中表现在:只看到事实的客观自在性,与精神或意识的对立性,而没有看到它的“为我性”或“社会性”,它与精神或意识的同一性。在建国以后公开出版的第一部新闻学论著中,甘惜分先生便对事实做出这样的规定:“事实…..必须是在我们主观之外地存在着的事实。”[11]随后,有人干脆把事实视为“客观存在的自在之物”[12],到了九十年代,关于事实的这种片面认识似乎没有丝毫改变。例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自在的东西”[13],“事实是自然的存在物,具有客观实在性”[14],“事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物”[15]。在这样的规定性中,事实成了它自身发生、发展的自然史,成了默写物理和化学属性的总和,它不仅对人而且对动物都以绝对同一的方式呈现着。在这样的规定性中,事实本身作为“存在物”无法移动半步,而只能通过一种类似能量、质量的物理属性——信息来扩散或传播;也正是在这样的规定性中,事实与新闻实际上被完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事实不是新闻,而是一个“自在的东西”;新闻是事实的反映,属于“精神世界”。

我认为,新闻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不能脱离人类社会来谈论“事实”。新闻学谈论的事实根本不是那种纯粹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客观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与人的社会存在一刻也不能分离的事实。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我相信“自在事实”的存在[16],但作为一个社会科学工作者,我认为这种“事实”只有当其被作为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经验和认识的无穷无尽的源泉时,才有绝对的理论意义。除此之外,我们能够谈论的只能是那些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与人相遇、被人感知的事实。它依存于人类社会,却并不依存于某人或某集团的主观意识;它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下面让我们对这种事实做一些具体分析。

事实不同于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不是某种对象式的实体。正如罗素指出的那样:“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种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毖芬叫做事实。”[17]维特根施坦在其《逻辑哲学论》中也对事实与事物作出类似的区分。的确,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事物,人们只是有一个概念来反映,并用一个词语来表达和指称;而对于事实,则必须用一个判断来反映,并用一个句子来表达和陈述。因此,我们说,事实并不像事物那样,是某种对象式的实体,而是客观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正因为如此,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不能仅仅是某些性质和关系的纯粹存在,它还需要人在具体的经验中对其中的性质和关系进行确定。一种事物往往有多种性质,这些事物性质之间往往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而人只能对其中的某些性质和关系做出确定。现在,我们似乎还不能简单地说“事实是主客体的统一”,因为这样不仅不能解决什么问题,而且还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

事实作为经验对象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但作为经验内容却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许多人在这里陷入一个自德谟克里特时代以来哲学界争论不休的悖论:同一个东西,却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的地方——既在外部空间,有在人的心灵里。根据一般的逻辑,这似乎不可能。因此,有人断言,那肯定不是一个东西,而是两个东西。新闻学研究中“事实”与“新闻”的对立,其根源也在这里。本世纪初,威廉.詹姆士用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揭示了这个谜底:“这个谜归根到底和一个同一的点为何存在于两条线上的谜是一样的。如果这个点处在两条线的交点上,它就能够同时存在于两条线上。”[18]我认为,抛开詹姆士的基本哲学立场,站在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把事实看作人在实践活动中与事物自身的一系列性质和关系相遇的某个“点”是合适的。作为社会存在的事实正是处在这两个进程的交点上:一个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认识或思维进程,一个是事物自身性质、关系的自然进程。两个进程分别把事实连结到不同的组里,使它既属于这一组,又属于那一组。在这种情况下,把事实归入任何一组看似都有道理,但又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唯有在上述两个进程的交点上才能真正把握事实。

根据上述观点,事实必然包含两种成份:客观成份和主观成份。那么,如何看待事实的客观性呢?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事实的客观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脱离人类社会的客观性与脱离人类社会的主观性一样,是毫无意义的。人总是根据自身在实践中获得的认识条件来经验和断定事实,他无法超越这些条件去把握绝对客观的事实。一句话,人是在社会共同认识的范围内来界定事实的客观性的。我这样说也许太抽象,那就让我从对事实的具体分析中进一步阐明我的观点把。先看“单元事实”,维特根施坦把它称之为“原子事实”,指分析事实的最小单位,它本身不可能再分解为任何事实。“单元事实”具体的表现形式当是主词和谓词构成的陈述,如“北平解放”、“拉宾遇刺”等。陈述中的主词当有一定的实指性,或指向某个人,或指向某个物,或指向某一地区,或指向某种现象;谓词则是对主词所处某种状况的断定,没有明确的实指性。一般看,主词的客观性似乎不构成问题,[19]关键在谓词部分,因为任何“断定”必然依赖于一定的认识形式。正是在这套形式上,许多哲学家伤透了脑筋,康德的认识论几乎就是为了它而展开的。这里我只能原则性地说明一下我们的观点。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人所具有的一切心理结构和认识形式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在漫长的社会实践(首先是使用、制造工具的物质实践)活动中逐步获得的。人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形式不过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无数次感知经验的不断保存、积累,最后内化、凝聚和积淀的结果,它对全体人类社会来说具有普遍的“通约性”。就是说,每一个正常的人都是用这套感知形式来断定事实的,而这种断定又是为其他人所承认和理解的。例如,“北平解放”中的“解放”,“拉宾遇刺”中的“遇刺”,我们都承认并理解它们的意思。因此,“单元事实”中谓词的客观性便在人类社会认知形式的普遍“通约性”中得以存在。再看“多元事实”,维特根施坦称“复合事实”,它是几个“单元事实”组合而成的。由于“多元事实”原则上可以拆卸为一个个“单元事实”,如“世界驰名的文化古都,拥有二百余万人口的北平,本日宣告解放”便可拆卸成二个“单元事实”,其客观性似乎不用多说。[20]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想,我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事实”与“新闻”的同一性问题。因此,下面的结论也许就不会显得太“离经叛道”了:新闻不是事实的什么反映,不是事实的报道,也不是事实的信息,新闻就是事实,新闻依存于人类社会,但并不依存于人的主观意识,不属于“精神世界”。新闻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这才是新闻与哲学、文学的根本区别所在。过去对新闻本质的理解当是对新闻作品(报道)本质的理解。新闻作品是具体的个人或集团对新闻的物化反映形式,它依存于这些个人或集团的主观意识,属“精神世界”,因此新闻作品自然不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而是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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