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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野中的社区矫正与社区矫正研究 学术论文发表网:www.lw2000.com 论文发表咨询电话:17351597825
2012-02-02 09:28:30 来源:2000论文网 作者:李晓娥 张… 【 】 浏览:138次 评论:0
摘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社区矫正具有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在矫正的同时,具有重构社会的功能。社区矫正研究作为社会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同样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要特别注意社会学的视野以及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研究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的实施以社区为平台,基本上克服了监禁刑存在的各种弊端,具有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区矫正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如何认识社区矫正?如何研究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再社会化是在社会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广义的理解指在生活的急剧转变中,一个人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而适应另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迫的、强制的。狭义的理解则专指强制性的教化过程[1]。无论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再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一个人去纠正和克服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病态与社会失范问题,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罪犯改造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但是,人们一般把这种再社会化理解为由全控机构实施的再社会化,如在监狱进行的再社会化,而忽略了由社区实施的再社会化形式[2]。其实,再社会化除了狭义的压制性形式外,还应包括参与性形式,即把罪犯放在社会中进行监督改造,从而使罪犯融入社会之中。罪犯社区矫正就是再社会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1.从再社会化的概念来看,对罪犯的改造不能脱离社会进行。再社会化仍然是一种社会化,而不是非社会化,所以需要在社会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脱离社会。首先,人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社会性动物,必须参与到一定社会关系中去。把罪犯放在与世隔绝的监狱进行改造,本身就意味着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个人与社会之间被设置了一道墙,个人与社会难以同步发展。其次,作为罪犯,虽然他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但这并非意味着罪犯没有社会需求。与外界隔绝的监狱矫正方式实际上很大程度地限制或剥夺了罪犯的社会需求,这虽然能够发挥惩治罪犯的作用,但教育改造效果并不明显。从监狱矫正的实践来看,很多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因为不能适应社会,不久又会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2.从再社会化的效果分析,社区矫正的效果优于监禁矫正。监禁矫正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化的速度迟滞于正常社会成员,质量也劣于其他社会成员。罪犯社会化的不足,势必影响其重新回归社会后对社会的适应,在一定意义上讲,意味着罪犯可能被社会淘汰。显然,监禁矫正与促进社会成员终身社会化的社会发展要求与趋势存在着矛盾。
  犯罪行为产生于社群,也应在社群里得以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就在社区当中接受教育改造管理,并没有脱离社会生活。而且,社区矫正可以塑造一种与正常社会生活相仿的矫正环境,努力促进罪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达到矫正其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的目的。这既符合再社会化的要求,又能够满足人性化需要。通过社区矫正,不仅能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也可以减轻社会的压力。
  二、社区矫正具有社会建构的意义
  社区矫正具有人本主义价值取向,并在实施矫正的同时,对社会进行了重构。所以,社区矫正制度是集人本主义价值观念与社会建构于一体的复合性制度,社区矫正具有重构社会的功能。论文发表
  1.社区矫正基本上克服了监禁刑存在的各种弊端,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矫正的任务除了惩罚罪犯之外,还要帮助罪犯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只有当他们的社会功能得到恢复,才能真正回归主流社会。在这个意义上,监禁矫正不是立足于恢复犯罪人员的社会功能,恰恰相反,监禁矫正通过隔离的方式,把罪犯从社会中分离出去,不仅没有恢复罪犯的社会功能,反而破坏了罪犯的社会功能,其矫正效果自然难以理想。社区矫正不是简单地把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放在社区,而是要通过各种矫正措施使矫正对象能够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区,成为社区中的一员,在社区正常生活。社区矫正超越了刑法制裁的边界,使犯罪人员的矫正成为一种社会行动。这意味着社区矫正已由以往的以矫正工作人员为本转变为在坚持社区矫正制度的大背景下以矫正对象需求为本,具有人本主义价值取向。
 2.社区矫正在实施矫正的同时,对政府和社会的功能进行了重构,具有建构意义。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以及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来看,在中国很难自发生成社会的自我治理体系。因此,中国社会建设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安排社会的一切,监禁矫正日益暴露出的某些弊端也能说明这一点。在政府主导建设社会的过程中,社会自身的利益会逐渐觉醒并反映出来。因此,中国社会建设将在政府和社会的互动中进行,即这个过程是一个建构的过程。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政府的责任,但政府很难在社区设置机构、派遣政府人员。因此,政府只能通过在社区组建社区矫正团体,承担政府矫正犯罪人员的工作。由此,关键的问题转变为政府与矫正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目前存在的社会团体主要都是“政府与民间二重性团体”,政府并不给社会团体编制,也不直接给社会团体拨付经费,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完全属于社会团体聘任的工作人员,而社会团体经费的获取则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团体服务的方式进行。上海的实践证明,该类关系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且有利于社会团体自主地开展矫正工作[3]。
  三、社区矫正研究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论文发表
  当代社会学不仅要关注理论问题,而且要通过社会学范式分析,及时全面有效地帮助国家和社会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当代社会学的使命[4]。社区矫正研究属于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同样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一部分。在这种探究活动中,离不开科学的精神与科学的方法。
  (一)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研究离不开社会学的特定视野
  社区矫正研究作为社会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离不开社会学的特定视角。而“社会学想象力”则可以说是社会学特定视角的最集中概括。社会学想象力中最为重要的观点是将个人经历与社会历史结合起来分析。“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社会历史,不同时了解这二者,就不能了解其中之一。”[5] 这种特定视角可以帮助我们辨识“局部环境中的个体困扰”与“社会结构中的公众问题”。在我们探讨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种具体现象和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将个体行为与社会整体结构的背景联系起来进行探讨,将个体变量与结构变量同时纳入自己的分析框架中,这样才可能真正揭示现象和行为的本质。
  (二)遵循科学研究规范,注意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技术
  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活动,我们应该首先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遵循科学研究规范的思想,在对社区矫正进行具体研究的过程中,注意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社会学研究包括四种研究方式:调查研究、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实验研究。其中每一种方式都具备某些基本的元素或特定的语言,构成一项具体社会研究区别于其他社会研究的明显特征。同时,每一种方式可以独立地走完一项具体社会研究的全部过程[6]。研究中应根据四种研究方式的优缺点、适用范围、研究条件、研究者掌握情况等因素进行选择,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的关系。许多不成熟的研究者往往会去寻求最好的方法,但实际上社会科学研究中是不存在最好的方法的。最好的方法应该是能够回答研究者问题的最合适的方法。在研究的问题与研究方法之间、研究的对象与研究方法之间、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之间存在着是否合适的问题,我们应该寻求的是最合适的方法,而不是最好的方法。论文发表
  2.处理方法的科学性与研究结论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每一种特定的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都有特别擅长的方面,同时也都有无能为力的方面。要保证研究结果的正确性,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各种研究方法的长处和不足有清楚的认识。无论是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还是具体的调查研究与实地研究,其方法本身并不能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研究结论的正确性,关键还在于使用方法的人。所以,作为社区矫正研究者即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使自己在分析和看待问题时具有一种超出普通常识的理论意识,还需要一定的方法意识和方法素养,以保证社区矫正研究的科学性。
社会学的深层理念是“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从这一视角看,推动社区矫正有利于减少和缩小社会代价,增加和促进社会进步。当然,在中国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试行的今天,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方面,要想保证社区矫正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思想上的正确认识,更需要实际行动中的客观与科学。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33.
  [2]程琥,孙霞,吴丽娟.法社会学视野中的社区矫正制度[J].中国监狱学刊,2004,(4).
  [3]张昱,费梅苹.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学视野[J].广东社会科学,2005,(2).
  [4]张传伟.中国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J].北京社会科学,2009,(1).
  [5]郑杭生.社区矫正与当代社会学的使命[J].江西社会科学,2004,(5).
  [6]米尔斯.社会学想象力.社会学与社会组织[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4.
  [7]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8.学术论文发表网:www.lw2000.com 论文发表咨询电话:1735159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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