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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但该裁量权的权限过小,影响了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有效适用。本文通过探讨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某些规定,试图补正该制度的某些缺陷,以期推动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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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011-11-28 14:54: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60次 评论:0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不起诉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但该裁量权的权限过小,影响了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有效适用。本文通过探讨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某些规定,试图补正该制度的某些缺陷,以期推动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不起诉  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

Study on the people's procurator's discretionary right on non-prosecution

    Abstract:The regulations on the non-prosecut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t the people's procurator a discretionary right on non-prosecution. The scope of the discretionary right, however, is limited which block th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non-prosecution. This article tries to fix some faults of the system to advance it through discussing certain regulations on non-prosecution.

    Keywords:non-prosecution discretionary right discretionary non-prosecution

    从我国每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刑事案件激增时期。在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全国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个5年上升16%;全国各检察院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个5年分别上升24.5%和30.6%。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中,案件激增是社会转型、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相信我国在未来的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刑事案件的数量将还会呈上升趋势。现实的情况使刑事案件分流成了必须,这既可保证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又能减轻法院审判的压力。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都有各种各样的分流措施,如不起诉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等,但在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时机还不成熟,故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成了我国刑事案件得以有效分流的唯一办法。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同时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内核,把免予起诉的内容纳入了不起诉的范围,赋予了检察人员对某些案件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该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受到了很大的、甚至是不应有的限制,以致我国检察机关如何运用该自由裁量权去决定具体案件的起诉或不起诉,早就成了一个工作现实中的难题。

    一、不起诉制度现状分析

    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虽然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处理制度。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处分权,具有在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起诉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亦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量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这类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已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但其行为是否构成起诉,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强调刑事追诉的合理性和目的性,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而作出具体的决定的主要根据是具体案件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结合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该条文尽管采用了"可以不起诉"的表述,但检察机关并不享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要求,本身就不能提起公诉,何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的权利?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只存在于罪行轻微的案件。

    二、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特点及其缺陷

    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或缺陷:

    1、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较小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根据此条规定,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案件范围只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至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就不得作出酌量不起诉。该条中的"犯罪情节"应理解为"量刑情节",且局限于情节轻微这一量刑情节。将"犯罪情节轻微"作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共同条件,事实上将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限定在了极小的范围之内。[1]

    2、不起诉裁量权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对不确定性

    酌量不起诉的必要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虽然为自由裁量权指明了一定的方向,但并不能为检察机关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检察机关在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时,必须结合全案综合判断该案件是否具备适用酌量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对于案件是否“犯罪情节轻微”,“一般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全面考察、综合衡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对象、手段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情势,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2]来确定。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更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它需要检察机关全面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和因素,作出合理合法的准确判断。而“免除刑罚”在刑法中的规定常常是和“从轻”或“减轻”并列规定的,又分为“应当”和“可以”两种情形,所以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对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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