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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理念是司法理论的重要概念。培育和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客观规律的本质反映,是司法理论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本文从哲学思维的角度探讨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和发展。 一、树立哲学视角下的司法理念的必要性 所谓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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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司法理念的哲学基础
2011-11-28 14:54:4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6次 评论:0

  司法理念是司法理论的重要概念。培育和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客观规律的本质反映,是司法理论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本文从哲学思维的角度探讨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和发展。

    一、树立哲学视角下的司法理念的必要性

    所谓现代司法理念,就是指符合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科学理念。司法理念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工作的成败得失,关系到司法的权威。而司法理念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是否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导。

    正确的思维方式来自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为人生和社会确立一个根本的价值准则。哲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哲学是无处不在的。社会人文科学的所有学科都需要哲学的视角和方法。在我们这个激烈的时代,无论是政治、经济的领域,还是在法律的层面,无论是在小小的社区,还是在全球范围内,各种事物只有进入形而上的境界,运用哲学思辩,才能透析现象,把握本质。哲学对万物是如此,对司法的剖析更是如此。哲学对司法实践和司法理念的认识和指导具有独立的理论价值。哲学所具有的追求事物普遍本质的特性,可以使我们对司法实践的问题认识得更深,看得更远,从而提升司法理念的合理性、规范性、深刻性和前瞻性。所以,哲学是现代司法理念的理论基础。先进的司法理念的建立,必须以哲学为支撑。

    哲学的又一个理论价值在于它具有科学批判和否定精神,能够依据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反思、批判、怀疑和突破传统的理论框架,并且把新的时代精神注入到理论之中,促进思想创新和理论创新。哲学的这种特性,运用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可以产生悟性,同样促使该学科产生新的理念。爱因斯坦以深刻的哲学思想提出了相对论,贝多芬的音乐本质上体现了康德哲学思想的旋律化或音响化。由此看来,哲学同样可以不断给司法理念的研究和创新以精神动力和思维资源。实践已表明,就法律的层面上来研究和培育司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的古人说得好:学诗,功夫在诗外。司法必须同哲学发生互动和融合,才能迸发出新的思想火花,从而促进司法理念的拓展和创新。

    哲学智慧可以引导法官从容应对现实重大问题和司法实践新情况的挑战。我国正处在经济的转型期,社会出现了许多矛盾和冲突,其中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一是法官观念的严重落后同中国社会急剧变化的矛盾;二是遵从法律与行政干预的矛盾;三是法律的稳定性与与时俱进的矛盾;四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及其他的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五是司法公正与中国传统文化“讲人情和关系”的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不断产生,是对中国法官极大的困扰。要走出困境必须具有更高的智慧,需要哲学的理论和智慧的支持,局限于纯粹的法学知识是无法化解这些矛盾的。哲学本身不能直接起立竿见影的作用,不能为具体案件提供现成的答案和解决的具体办法。但它能够帮助人去深刻体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官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强化我们的怀疑意识和认识能力,追寻法律终极意义,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职业良知。法官获得了正义良知和法律智慧,就能懂得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路径、策略和艺术。只要一以贯之,就能不断理顺社会、经济、法律的关系,取得最佳的效果。

    必须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所有的哲学中起着主导和引领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独有的批判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的品格,决定其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哲学,而是一种既超越了西方哲学又超越了中国传统哲学的新哲学。历史表明,马克思主义的最根本的思想是其世界观,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是指导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根本的思想方法。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马克思主义自身的理论价值所决定的。

    毛泽东哲学,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正确的科学理论。毛泽东哲学是对中西哲学融合的成功尝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作为基本原则,将长期指导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创造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与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又是对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的理论成果。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强调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尤为重要。实践证明,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为此,一方面我们的法律制度要同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对接,吸纳一切人类文明成果;另一方面又要坚定保持中国司法改革和发展的自主品格,注意维护我们国家的司法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国家利益。值得一提的是,西方的一些政治家、思想家,出于“遏制中国”的狼子野心,以传播西方文化为名,妄图以西方的价值观来改变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放松警惕。我们深知,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同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还能为法官提供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现实途径,有利于解决一些法官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的错位问题。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导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关系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决定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对法官而言,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更直接、更集中地体现为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当前一些法官裁判不公,对当事人冷硬横推,甚至枉法裁判,以权谋私造成恶劣的影响,就是他们放弃世界观改造,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错位的集中反映。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的新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法官群体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只有这样,才能为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供有效的载体,为解决部分法官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错位问题找到现实的途径。

    研究哲学视角的司法理念有着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司法理念更具有国际眼光、时代眼光和全局眼光;也有助于其内涵更为丰富、更能体现实践性、科学性和合宪性。以这样的现代司法理念来指导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势必使司法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重大的作用。

    二、以哲学为依据分析现实的司法理念

    不同的司法理念对司法实践会发生不同的导向作用。当前法官队伍思想观念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社会转型中难以避免的,有些则与我们头脑中不科学的观念有关。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树立和培育现代司法理念的哲学依据。只有把司法理念建立在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高度,才能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

    一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出发,培养和提升司法为民理念。毛泽东在其重要的哲学著作《矛盾论》中指出:“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毛泽东关于抓住主要矛盾,就能纲举目张的重要哲学思想,已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今天仍具有指导意义。它使我们对司法为民的涵义有了更高层面的认识。现实的司法理念有很多,但其中必然只有一个是主要的。只有抓住它,才能纲举目张。今年三月全国人大一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款。它明白无误的昭示人们:实现人民的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的权利是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基础,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最高法院审时度势,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明确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抓住了司法理念的主要矛盾。这是法院对司法工作客观规律认识的重大升华,势必极大的推动法院的审判工作。

    坚持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这表明,我们的司法理念由过去长期存在的“官本位”向“民本位”和“权利本位”的重大转变。从而为我们明确如下理念:第一,司法为民是司法理念的核心理念。司法为民内涵的深度,体现在由过去的法律层面提升到法律层面和政治层面的结合上。核心理念指导具体理念,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司法理念又充分体现核心理念。第二,权利平等,是基本的司法理念。马克思指出:“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8页)可见,平等是以人为本的基石,这是唯物史观得出的科学结论。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坚持权力平等,是法官居中裁判的基础。第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当前落实宪法的切入点。由于长期以来对保护人权意识的滞后以及对“权利平等”观的错位,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对此只有予以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才能恢复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打开以司法救济为手段落实人权保护宪法原则的新局面。

    二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出发,准确把握司法独立的理念。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之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以这样的视角审视司法独立,发现我们存在一些误区:其一,用英美法系司法独立的标准套用中国的司法实践;其二,司法独立就是审判独立;其三,期望一步到位。实践证明,司法独立必须同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法治水平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中国,司法独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处在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目前还不到同美英一样实行司法绝对独立的时候,拔苗助长只会导致问题丛生,使中国的司法改革走进死胡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中国的司法独立在现阶段,坚持相对独立的定位是比较适宜的。所谓相对独立,就是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中居中裁判。其内涵表现在三点:首先,司法独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其次,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干涉,法官坚持独立价值,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裁判;第三,接受监督,主要是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法院内部的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准确定位,有利于司法改革指导思想更为明晰化,有利于我们正确把握和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矛盾,也有利于法官管理制度的创新。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把司法独立着眼点放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法官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大有可为。在社会转型期,对审判的干扰确实比较多。在这样的条件下,更加需要法官自觉的加以抵制,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建立法治社会作出自己的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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